【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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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针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本身的纯粹性损害,由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经过必要的前置磋商程序,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情形之下,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索赔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由享有优位诉权的法定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检察机关享有补位诉权的公益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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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针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本身的纯粹性损害,由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经过必要的前置磋商程序,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情形之下,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索赔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由享有优位诉权的法定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检察机关享有补位诉权的公益性民事诉讼。作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两大司法路径,两诉存在高度相似性,但两诉的关系在我国当前环境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层面均不存在足够明确清晰的处理规则,因此对两诉关系处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两诉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制度功能、诉讼性质、起诉对象、诉讼请求等方面;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诉权来源、适用范围、起诉主体、诉讼程序等方面,通过对两诉进行全面比较,探寻两诉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所在,有利于为两诉的界分和厘清提供依据。2020年修改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中明确列出了“公益诉讼”案由,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与同样作为第四级案由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相并列,其中后两类诉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补足了公益诉讼在法定民事案由中的缺位,同时也意味着在法规范层面上明确了两诉的同质性。虽然两诉关系在我国当前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立法规范中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十分简单和粗疏,未能充分关注和解决两诉在现实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龃龉,实务中关于两诉关系也存在众多争议和混乱的情况。当前在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两诉关系主要存在案件管辖法院分散、审理组织组成违法、行政机关角色错位、起诉主体诉权冲突、检察机关处境尴尬、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现实困境。究其成因,主要有损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地不唯一、七人陪审合议庭难以组成、两诉中行政机关诉讼身份不明确、两诉受案范围重叠、公益诉讼检察权与行政索赔权对接不畅、两诉关系立法规范不足等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下位概念和子类型的前提之下,如何处理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热切关注的焦点。关于两诉关系的处理模式问题,我国当前存在衔接与整合两种方向,其中衔接模式是在现行制度规范框架内处理两诉关系的模式,因此是研究的重点。两诉衔接模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一诉优先审理模式和两诉合并审理模式。一诉优先审理模式涉及针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分别提起两诉而产生的诉讼顺位问题,目前在规范、实践以及学理层面主要存在三种具体操作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优先和受理优先。整合模式可以细分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侧重的整合模式和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侧重的整合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两诉关系的理性调试,宏观上可以从丰富两诉关系处理规则的立法供给、推进两诉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建设两方面着手,完善两诉关系处理的制度配置;微观上可以通过明确两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细化两诉审理组织的组成规则、重新定位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角色、合理划分两诉适用的案件范围、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兜底作用、确立受理优先模式等具体路径,及时回应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两诉关系产生的种种困境,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更加严密周全的司法保护,实现两诉协同共治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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