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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重要的新型社会组织登上了中国历史的舞台。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六章中专门指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势头迅猛,社会功能突出,正日益成为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界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纵观茫茫书海,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题研究并不多,且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框架,以政治学或社会学为理论支撑。为此,笔者另辟蹊径,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加以分析,从而试图全面、深入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并希望我国未来《民法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留下一席之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生根源和现行发展态势,并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两部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行制度与法律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虽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和英美法系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中国特色更加明显,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单位体制下的独立性和税收优惠性五大特征。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主体地位定位的角度,分析了现行《民法通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紧张关系。由于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本质特征存在天然矛盾,所以其民事主体地位也存在天然的定位困境。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与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往往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大,且为本质性差别。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同样陷入民事主体定位的困境之中。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定位困境,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通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融合的可能性分析,笔者建议未来我国《民法典》对《民法通则》进行一定的修正,最终确立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五类法人主体。其中新设的事业法人取代原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融入事业法人之中。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事业法人的成立与行政管理、民事权能、资产与收入来源、治理结构等重要法律要素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从而进一步明确事业法人的内涵与外延,并为事业法人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