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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是旨在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理论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可谓大相径庭,难达一致。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的位置、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诉讼时效以及立法模式等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从而造成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便。本文的写作动机,即来源于对民法权利体系的兴趣以及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关注。笔者认为,以上诸多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密切相联的,因此认清物权请求权的本质并将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准确定位是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所在。本文即择取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为中心论题,以请求权概念的提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主要运用权利体系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请求权的性质和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辨证的分析,才得以澄清物权请求权的本质,从而也为解决物权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以及立法模式等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引言部分从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纷争引出论题,介绍了论文的写作动机和背景、写作方法、写作意义等。通过引言笔者旨在将一些前提性思考予以交代。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对物权请求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了厘清,论述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物上的请求权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介绍了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的历史内涵和沿革、以及学术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并以请求权概念的提出作为下文论述的历史和逻辑起点。第二章从分析物权请求权的上位概念——请求权入手来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德国民法采用请求权概念使得任何诉讼的提起都有了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作用的枢纽。请求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上述几种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根据请求权本身的效力,可将之区分为应然性请求权和实然性请求权。当基础权利处于正常状态时,应然性请求权的效力是隐而不现的,当基础权利被侵害时,就会产生一种救济权性质的实然性的请求权,来保护权利的行使或救济权利人的损失,这就是请求权的作用机制。具体来说,请求权在相对权领域和绝对权领域的作用机制也是有差异的。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作了辨证的分析。需注意的是,<WP=5>第三章以后除非有特别指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仅限于在实然性的意义上使用。本章首先分析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等同的关系,列举了二者的诸多不同之处以及相通之处。继而分析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息息相关性。对物权请求权与其他各类请求权如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的分析,使得物权请求权在整个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明确。最后,笔者对第一章介绍的几种学说加以评析并得出自己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独立观点。简而言之,物权请求权既不是物权本身,也不是债权或准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的非独立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诉讼在物权法上的直接权利依据,是物权的救济权,其相对于其他旨在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来说具有特殊性。第四章论述了三个与物权请求权性质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问题,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于他物权。二是归纳了物权请求权的一般要件。三是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笔者从各国立法例和学说出发,从诉讼时效的价值、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等方面考察,认为动产物权和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以及已登记的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第五章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专章规定的物权保护制度,对草案的规定作了简要的评析,指出了其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其中包括物权请求权规定的位置、类型、诉讼时效、规范模式等等。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总结,并提出了对理论和立法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