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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当今现代化生活的重要一环,在生活与工作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网络链接作为互联网的重要模块,为在网络中迅速定位有效信息提供了重要手段。网络链接根据指向次级网站的不同又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深层链接又根据是否发生跳转分为普通深层链接和特殊深层链接。特殊深层链接是指在用户点击后不发生跳转,在该页面直接展示作品内容的网络链接。虽然特殊深层链接技术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在不同网页之间跳转的麻烦,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但是,我们逐渐清醒的认识到,跟随时代产生发展的特殊深层链接技术,在给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开放式、共享型的使用模式,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由于制度的缺失,司法实践未能形成统一的侵权判断标准,针对该问题,国内外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试图为特殊深层链接行为的界定问题及侵权标准问题定纷止争。因此,特殊深层链接行为的界定及侵权标准界定作为代表性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解读和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也有利于有效解决特殊深层链接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目前国内尚未对如何认定特殊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考的标准也相对较少。文章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摘取的相关案例作为依托,对相关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研究,通过分析已有的同类型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介绍了审判实践中的常用侵权判断标准,发现了目前特殊深层链接相关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侵权判断标准不统一、同案异判现象严重等问题,指出产生上述问题的实质是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侵权判断标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明确侵权判断标准,即侵权判断标准应具备以下因素:第一,侵权判断标准应与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有效结合;第二,侵权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为准;第三,侵权判断标准不应涉及技术因素。通过分析,认定“提供标准”不仅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而且不涉及技术因素,因此将“提供标准”作为兼容性强、参考价值高的侵权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下“提供标准”的内涵,即将关注点放在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并指出“提供标准”涵盖作品再提供行为与作品间接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