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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受益人提供一种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无论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第三人。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受益人对受益权的拥有就显得尤其重要。没有受益权,受益人的存在便无从谈起,这势必会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受益人制度在保险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目前我国的受益人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为了对保险受益人制度进行一个详细透彻的分析,本文以受益人为突破口,比较国外的一些完善的保险理念,对其存在领域、法理基础、指定及变更做了全面分析,并对受益权的法律地位、消灭问题、保护及限制进行了深刻探讨。在分析探讨的同时,本文还提出了很多立法建议及改善措施,试图使保险受益人制度更趋合理化、科学化、体系化。本文分五部分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进行了系统分析。引言主要阐述了保险受益人的背景与现状、作者的研究动机、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主要对保险受益人的存在领域作了理论上的界定。第二部分追本溯源,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方面论述了受益人的确立问题。从保险目的的角度考虑,提出可保利益应同样适用于受益人,并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第四部分探讨了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的定位问题。从受益权的权源、性质和与继承权的比较上对受益权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通过对诸多保险学说及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为了充分发挥受益权的经济效益,指明受益权是有阶段性的,不能以整体论之。第五部分对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保护和限制作了一点补充。保护方面涉及保单受让人、团体寿险合同受益人和加害的投保人,为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对受益人受益权要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让投保人(被保险人)借寿险机制逃避自身的债务履行。最后为结语,对本文的观点进行厘定使之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