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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如今类似的概念用在了商标法中,使用他人的商标也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每一个商标都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的日益扩大,对自由表达产生了实质的威胁。商标合理使用作为对商标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新趋势。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之间利益。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比较广告。描述性合理使用仅仅只是为了描述被告的商品或服务,它是在原来的含义上并且当商标在描述性意义上的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这种使用不能造成混淆。一些符号、标志并非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它只有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才能作为商标保护,这种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被称为“第二含义商标”。因此,如果在其原来意义上描述性地使用,应该被允许。指示性合理使用提及的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这种使用是必须的,只有使用该商标才能指示或确定商品或服务,且使用不能暗示其与商标持有人有赞助或认可的关系。竞争者可以在比较性广告,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名称,但这种使用必须准确地描述并且能够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以避免混淆,并且,使用比较广告必须是善意的。非商业合理使用中主要论述了商标的滑稽模仿。滑稽模仿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针对的是驰名商标,因此,必须弄清滑稽模仿和商标混淆、淡化的界限。判断滑稽模仿构成商标合理使用应从五个方面的因素考虑。此外,新闻报道及评论和字典中使用也属于非商业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可以说是空白。尽管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立法指导,意见不一。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已有的相关规定,从理论研究出发,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看使用人的主观上的善意、使用方式、造成的混淆或混淆可能性的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商标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