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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1994年,历经二十年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分布信息披露等领域从理论到实证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总体看来,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在提升。在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需要经历生产与披露两个环节后才会呈现在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面前,所以企业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特别属性,给会计信息加上了一些诸如及时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质量特征。信息披露质量这一概念集结了生产与披露两个环节的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综合描述。持续督导这一制度,就是作用于信息生产环节的重要部分。它影响着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质量、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方面,保荐人就像是园丁,需要事无巨细地修整上市企业这棵树上不规则的枝桠,让它变得美观统一。所以想鉴定持续督导制度的有效性,生产结果即信息披露质量便是很好的切入点。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会计信息占据了核心的位置。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投资人获取企业经营情况的方式,其质量对证券市场的平稳运作有着重要影响。证交所对于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考核分为分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五大方面,每一方面都有其独到的评判标准。本文选取2001-2012年主板市场的上市企业为样本,将证交所对上市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要求与保荐人持续督导职责涵盖方面进行交叉对比,兼顾持续督导制度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从内部控制的实施质量、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五大方面,以描述性统计来比较保荐制度颁布前与颁布后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别,从样本的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来验证持续督导制度的有效性,运用修正琼斯模型、描述性统计的方法验证持续督导制度对于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带来的影响。在结论中,我们发现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说明持续督导的确对股票市场存在积极意义,这也是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向注册制转变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