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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通过以民国时期在上海地区活动的中医药界团体、从业者个人为研究对象,参考民国时期制订的医疗卫生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以及法学分析方法,阐明当时上海中医药界在民国法律体系下为维护中医药界正当权利所做出的努力,探讨在西方现代法治理念下传统中医生存、发展的合理模式,为当今正实施的中医药立法以及中医药在当代社会发展壮大提供借鉴及思路。 方法上通过民国时期在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并且是经济发达地区,同时社会形态上具有“市民社会刀特质的上海城市社会中,选择从事中医药职业的群体加以研究梳理其执业活动中主动及被动涉及到的法律事务,其研究设计在于:第一是时间上选择对于1912-1949年中华民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第二是地域上选择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地区;第三主体上是在沪从事中医药职业的特殊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第四是方式上采取对于中医界所涉公私法律事务进行梳理研究。 结果是笔者通过此文探讨一种假设,即当时的中医药业者所做的努力与抗争可能不自觉的已经踏到一条正确的道路,而且这种在当时激变的社会环境下无从选择的抗争维权之路,也许依然映照着当代中医改革前行的方向,本文所归纳的“中医本体权利”,“中医法律体系构建”,以及“传统文化在当代的生存冲突”等问题和规律,简而言之,即强调中医要识法、用法、护法。 结论是(1)中医不仅仅是医学科学,更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现实载体,考虑其发展不能失落人文精神、不能失落文化根系、不能失落中国传统医学的思想精髓、不能失落传统医学的自身主体。(2)从“市民社会”中汲取营养,将其中的私法精神、契约理念、权利与义务等普遍规律上升为指导中医药行业的专有法律法规,借此完善整个行业长期发展的人文政治环境,在如今中国转型期的特殊时刻应该是有识之士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3)必须尽早制定颁布<中医药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尽早培育中医药行会社团,尽早恢复并有效改良中医授徒制度,尽早赋予民间中医合法的部分行医权利,尽早改变官民不分的现有医政管理机构,尽早实现行业自治,尽早改革现有中医教育,实现特色化,专业化,非官僚化。(4)要依托现有法律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再建现代中医生存发展体系,着重以权利为中心,构建“中医本体权利”,进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