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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行为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行政诱惑调查行为无疑是其中争议最大同时也是最受公众关注的一种。行政诱惑调查通常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隐瞒自身身份,同时设置易使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充足的机会或条件,诱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以此获得证据材料,或者以此确定违法行为人的事实行政行为,其行为方式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察”或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但与之不同的是,“行政诱惑调查”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公认的定义,又因相关立法的匮乏,也并未获得行政法理论界普遍的承认。行政诱惑调查行为并不属于常规的行政调查取证方式,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不规范的调查手段,但不可否认行政诱惑调查方式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行政调查方式而被运用。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机关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行政难题,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的随之加大。行政机关发现凭借常规的调查方式往往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而通过行政诱惑调查方式则可以更为轻易地取得充分的证据。正因如此,行政诱惑调查被行政机关越来越频繁地适用。但是相关立法的不足与行政诱惑调查本身的特殊性使这种行为往往处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行政诱惑调查行为难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并且也不能满足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行政公开与回避的相关规定,如不对其加以严格规制很容易被滥用,使其不但不能达到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还会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巨大的损害。面对如此多的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行政诱惑调查是否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进行审视与深入研究,并进一步探讨诱惑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而,通过对比行政诱惑调查与已经得到学界部分认可的民事陷阱取证与刑事诱惑侦察,探寻其行为方式之间是否存在现实合理性的共通点。之后,从立法与执法监督方面提出合理建议,探索如何才能对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行为进行规制,并赋予行政相对人有力的救济途径,力图减小或消除行政诱惑调查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使矛盾发生在行政机关,解决在行政机关。最后,对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诱惑调查案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足够且及时的补偿,力求弥补其所受的不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