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在频发的盗骗交织案件中,行为人犯罪手段的迷惑性也越来越强。实务部门在诈骗犯罪的认定上也产生了差异,而众多诈骗类案件在定性与判别中产生的分歧点则集中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否需要具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虽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诈骗罪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对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的不同理解影响着诈骗罪的认定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界分,处分意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界对于诈骗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在频发的盗骗交织案件中,行为人犯罪手段的迷惑性也越来越强。实务部门在诈骗犯罪的认定上也产生了差异,而众多诈骗类案件在定性与判别中产生的分歧点则集中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否需要具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虽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诈骗罪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对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的不同理解影响着诈骗罪的认定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界分,处分意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界对于诈骗罪中处分意识问题的争论仍没有停止,目前来看也依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对于处分意识是否必需,处分意识必要说主张认定诈骗罪应当将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作为必要条件;相反,处分意识不要说则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仅判断是否存在处分行为即可;而折衷说则认为应分情况看待。处分意识不要说不尽合理,其易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发生混淆、违背了被害人的内心态度;折衷说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因此这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对此,应当继续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是对立法目的的贯彻,而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方面,处分意识的存在更符合诈骗罪基本构造的要求,同时处分意识有助于辨别盗窃罪与诈骗罪。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构造处分意识的几大要素:处分意识主体要具备一般的意识认知能力,处分意识的产生建立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且应体现自愿性,还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限。要想使处分意识的作用充分发挥,处分意识内容的确定必不可少。对于处分意识内容,也有两种观点,一是严格的处分意识说,二是缓和的处分意识说。严格说的要求较为机械,而缓和说内部又自相矛盾,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缺陷。“限缩”严格分析法的主张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限缩”严格分析法主张采用双重角度对处分意识的内容进行辨别,将上述两种综合起来加以考虑,并提出相应的标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背景下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同样应当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并在该基础上依照“限缩”严格分析法的标准来保证司法实践上的一致。
其他文献
作为毒品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贩卖毒品罪一直是国家管控的重点,也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罪行之一,其在刑罚上仍未放弃死刑的适用。但是由于刑法对贩卖毒品罪只做了简单描述,缺乏相关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补充,至今为止,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议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在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并没有太大争议,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贩卖数量多少都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对贩卖毒品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在
自2006年周以真教授提出计算思维这一概念开始,众多学者对计算思维评价的研究千帆竞发。近年来,我国将计算思维划归为信息技术课程四大核心素养之一,将计算思维评价研究推至高潮,成为了专家学者直至一线教师关注的焦点。然而,纵观该领域国内外研究成果发现当前大多已经成型的计算思维评价范围宏观,均无法做到将计算思维评价细化到每个单元或每堂课,切实评价教学目标,导致存在抓手缺失的问题。对比传统评价模式和思维评价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新创造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要培养的基本素质,我国更是在发展“十五”计划中的子项目“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中强调了创新教育的重要性。如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将创新教育应用到教学实践中是教育工作者们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国的创客教育处于探索阶段,各种创新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提出都需要验证与改进,在创新模式与方法应用过程中学生的个性差异也是影响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本研究针对SCS创客教
“面部识别数据”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具有多元化的属性,兼具“数字身份”“个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网络技术”以及“平台参与者”等多种属性。但由于自身脆弱性的特点,加之各部门法间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侵害“面部识别数据”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评价。侵害“面部识别数据”的行为已经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从数据的收集到数据的买卖,再到数据的处理,各环节所侵害的客体有所交叉但又不完全相同,且不乏高新技术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不断深入,人工智能发展已步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并促使了人类社会由信息化时代逐渐进入智能化时代。为培养与供给人工智能人才,我国出台多个文件,为人工智能教育发展指明方向,并提供政策引导和保障。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教育在各地开展的如火如荼,但还存在教师不适应新教材、教学模式不够完善等问题。本研究基于这样的背景,尝试在已有的人工智能教育相关研究基础上,将项目式学习应用于
近年来计算思维逐渐为人们所关注,2017年我国出台的《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中更是将计算思维作为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之一,作为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要学科核心素养,计算思维的评价问题备受关注。研究发现即有的计算思维评价大多是面向过程的,且评价周期过长难以精准评价学生思维发展,所以设计面向具体知识领域的精细度高的计算思维评价标准对于计算思维落地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信息技术工具领域虽作为信息技术学科
跟踪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对他人实施盯梢、尾随、贴靠等行为,以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形成一定的限制,导致其心理恐惧的行为。骚扰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反复实施的会对他人造成巨大心理负担,形成心里强制,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具体包括电话骚扰、垃圾短信、微信以及其它骚扰形式。关于以跟踪骚扰方式催收债务的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在理论界一直都是众说纷纭,而在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直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进行信息化智能交互时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在智能手机或移动端上使用APP进行学习、工作和支付等。越来越多的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开始借助“互联网+”以此获得突破和飞跃。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体育产业投资和推广的力度不断加大,全球人民对于体育的关注度也不断攀升,体育产业相关领域借助互联网红利的发展势头逐渐延生拓展,而在互联网传播由“广播”向“窄播”模式的转变,传统体育类
在我国内地,有关部门多次发文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但在我国香港地区,胎儿性别鉴定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一些孕妇就想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将血液样本寄到香港医疗机构,通过DNA检测胎儿性别,这就是“寄血验子”。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合法,但对于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触犯刑法则存在较大争议。顾某非法行医案中,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顾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在抽取孕妇血液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