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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背信行为,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手段越来越不能够达到有效的规制或者约束当前资本市场中花样百变的背信行为时,刑法在2006年确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进一步规制和威慑市场中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然而,自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来,本文统计出仅有3个案件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进行判罚的案例。面对如此少的比例,真的是在实务中公司高管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极少的原因吗,我们对此持以否定的态度。监管机构对控股股东等的掏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太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违规成本较低,与短期上市公司可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违规成本过低不会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产生阻吓作用,也不会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损于上市公司的利益,同时,不能达到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笔者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作为切入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鲜言操控匹凸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具体财务行为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关联方交易,股价操纵,误导性披露虚假信息等手段。针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财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相关研究,比较分析普通财务领域中掏空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异同点,完善针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管对策,并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加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实践中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使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