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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是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机构,其做出的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的环节中,因为国家豁免问题而遭到拒绝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ICSID仲裁的有效性。我国作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也会面临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ICSID仲裁裁决并对其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产生进行了论证。ICSID仲裁裁决所涉及的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国民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这使得它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区别。为了保障ICSID仲裁裁决的顺利实现,《华盛顿公约》规定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包括排除了仲裁执行地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和规定了东道国法院需要承担的不履行裁决的法律后果。由于ICSID仲裁裁决的当事方之一是主权国家,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习惯国家法的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此在裁决执行中难免产生以国家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时的国家豁免问题。第二部分在分析了关于国家豁免的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的对峙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它们各自对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影响。绝对豁免论主张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其行为与财产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管辖;限制豁免论则认为国家豁免不是绝对的要对国家行为进行分析,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非主权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采用前一种立场将使得ICSID仲裁裁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而采用后一种立场则会大大提高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外国私人投资者。《华盛顿公约》对国家豁免问题没有进行统一规定,将此问题交由各个缔约国的国内法去处理。由于该公约缔约国的相关国内法中有的采用了绝对豁免论,有的采用了限制豁免论,因而造成了仲裁裁决执行的不确定性。总体上看,大部分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采用了限制豁免的立场。第三部分对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国家豁免实践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了阐述。在ICSID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享受执行豁免与否的国家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国家自愿放弃执行豁免的国家财产,以及在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的国家对用于商业用途的国家财产,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各国也都同意属于国家所有的军事财产、银行财产(账户)、文化遗产等则享有执行豁免。外国投资者为了使得ICSID仲裁裁决尽可能得到实现,往往会选择东道国有财产位于其境内的其他《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即第三国去申请执行ICSID仲裁裁决,此时东道国以国家豁免进行抗辩的主张能否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申请国的国内法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和具体规则如何。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关于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国家豁免问题的因应之策。我国目前国内法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立法,但我国在相关实践中屡次重申了绝对豁免的政府立场,这种立场的确立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和背景,但是在新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即我国在大量接受外国投资的同时海外投资也大幅增长,国际投资争端交付ICSID仲裁解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味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会使我国在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上陷入困境,反倒不利于保护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调整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即由绝对豁免向有限度的限制豁免转变,并尽快制定与此立场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豁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