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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内地的经济发展迅猛。GDP逐年保持平稳增长,两岸四地的民间经济、文化交流往来日益加深。民间往来的增多必然会牵扯到政府的行政机关对民间往来的规范与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利于对两岸四地的民间往来提供保障,同样,如果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加以限制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侵害到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研究两岸四地行政救济中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期能为两岸四地同胞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也希望为我国内地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目前我国内地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中,研究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重点和难点。如何规范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我国内地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平稳增长,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很有必要对发展较为成熟,立法技术较为先进的港、澳、台三地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这对于我国内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本文围绕完善我国内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论述,分六部分对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这一环节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绪论,简要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从法理上简述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第三部分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审查范围)的对比分析研究。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以及对我国内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五部分是提出克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陷的对策,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标准的修正、立法模式的完善等建议。最后是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