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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行政法保护知识产权,在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均有所涉及,我国在这方面尤其突出,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却十分有限。本文从界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入手,探讨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定的特点,挖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理依据,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的同时,确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并分析指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试着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完善建议。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公权保护又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现存三种机制:私权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三种保护机制都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概括这三种保护机制的同时发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不可小觑。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相关的实务界对知识产权含义的界定并不清楚。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含义的界定是随着我国不同阶段知识产权立法中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的。通过分析,本文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界定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存在除了是由于其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外,其本身所具有的优势是私权保护和司法保护所不具有的,其地位也是不能被取代的。并且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已成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最核心的内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逐渐成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依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体制混乱、机构设置级别较低、行政执法手段不足、行政查处的力度弱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建议从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意识、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更多的行政查处权、整合分散的执法部门等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以期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