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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管理手段的不断发展,行政合同作为推行行政政策和社会管理较为理想的手段被普遍接纳。行政合同是合同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结合,具有合同性与行政性双重性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方和行政相对方既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又有协商合作的关系。因此,为了使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更好地起到作用,就应当考虑如何较为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人,即引出本文对行政合同中行政方优益权的制度研究。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研究,能更好地使用这种柔性管理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尤其通过对其行使边界的限定,行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的完善,能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本文主要应用了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对行政优益权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就是指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和行政管理的需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是不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或约束,可由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政合同的双重性所决定的,并且其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优益权行使的合理性,本文创新性地对优益权权力行使的边界做了分析和研究,从对公共利益、情势变更、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考量了行政合同优益权行使的合理性,为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思路。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对比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合同优益权制度的内容,认为我国既不适宜照搬法国普适的特权主义,也不能完全效仿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平等的协商态度,应当发展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行政合同优益权制度。为更好地对论题作出研究,本文通过大量法律法规以及案例的收集,对我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现有立法和司法做以概括和分析,认为现有我国行政优益权制度不仅在内容上规定有所欠缺,对程序方面和司法救济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因此,为了完善我国行政合同优益权制度,本文从四方面提出对本制度的完善意见,其一是完善对行政合同优益权内容的规定,不仅应当对单方变更解除权、强制执行等权利内容做以具体规范,更应当对行政优益权的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行使边界做以具体规定;其二是完善对优益权权利程序的规定,如加强听证、事先告知、回避、说明理由等制度;其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协商和仲裁非诉讼救济制度;其四是完善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结合前面对行政合同优益权行使边界的法理分析,创新提出应当建立对行政合同优益权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审查制度,特别是完善对合理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