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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本文着重探讨中国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考察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成长的运作机理。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社会学理论的角度考察了社会变迁的涵义,有关社会变迁的几种理论模式,社会变迁发生的基本形式及一般原因。试图说明,马克思主义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阶级社会发展的根本矛盾来分析社会发展的动因,在众多影响社会变迁的因素中,社会生产力是最终决定力量,是导致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建设都是由此决定的。 结合社会变迁发生的一般规律,当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许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法律,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已成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障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塑造现代法律精神,使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需要推动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法律观念的转型,由“人治的法制”转变到“法治的法制”上来。转型时期的社会公正,不仅同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上涉及到交换、分配和矫正三大类。另一方面,在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司法的法律公正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民主法制的要求,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从根本上要建立有效的秩序,就是要法律必须自治。由此我们在探讨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时,就有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法在一方面反映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并随之不断进行调整性变更,另一方面法还按照其内在逻辑实现自我进化。法的自我进化又作用于社会环境,形成新的社会进化和法制进化的条件。任何变迁都是在法与社会的这种相互进化的交换关系中达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是“社会的过度组织化,法制的过度社会化”。在转型时期法制的变革成为社会变迁的先决条件。 特定的发展过程有着诸多具体历史特点,中国建立法制现代化是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确立和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