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9月,至今已有12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鲜明的立法目标、明确的行为界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越来越显现出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1、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难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法律冲突和法律肢解现象突出;3、执法机构不统一,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职能的交叉和重叠;4、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能适应执法需要;5、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等。上述缺陷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行为法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作用,因此,尽快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综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十多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的实践,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上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寻找丰富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体思路和方向,认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完善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一般条款,扩大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整范围;2、加紧制订《反垄断法》,将限制竞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去;3、统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关,打破行业和部门分割的执法现状;4、强化行政执法手段,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5、加重并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