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截贿行为的性质研究

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y387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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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贿赂犯罪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中间人牵涉其中使得案件更加隐蔽复杂。而中间人在贿赂犯罪中截取贿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中间人截贿行为的定性,刑法学界尚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对于截贿行为的处理方式也常有争议。本文在理解“截贿”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对截贿行为进行了分类,以中间人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为出发点,挖掘实务中产生不同判决的深层根源,在表明本文立场的前提下,最终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文章概要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本文对于“截贿”概念的理解,由于本文旨在研究定性存在争议的截贿行为,而共同受贿人实施的截贿行为被置于受贿罪中一同评价的做法没有争议,因此本文讨论的中间人范围不包括共同受贿人;中间人在收受贿赂财物前就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预谋型”截贿行为本质上系诈骗行为,为避免行文时偏离重点,本文研究的截贿行为要求中间人主观非法占有意图产生于接收贿款后;此外本文研究的是截贿行为,中间人前置的贿赂行为构成何罪在所不问。其次根据截贿方式将截贿行为分为了未转交贿赂款、多收少送、转交被拒三类。第二部分是中间人截贿行为司法认定现状。通过检索比较案例发现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不尽相同。或是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将其作无罪处理;或是对中间人实施的贿赂行为评价为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共犯时,将其截贿行为纳入其中不再进行单独评价;或是对其单独评价为财产犯罪,笔者认为无罪处理与不单独评价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单独评价较为合理。第三部分是司法争议理论溯源。截贿行为的罪与非罪,是由于在刑民交叉视野下对法秩序统一性选择立场不同,行贿人交给中间人的贿赂款作为不法原因给付物,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截取的贿赂不受民法保护从而刑法也不应对其进行评价,从而认为截贿行为无罪;站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立场上,学者以财产是否发生终局性的利益转移,区分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从而认为截贿行为需要被刑法评价;从违法的相对性立场出发,刑法具有其独立性,并不从属于民法,民法不保护的权益不代表刑法不可以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截贿行为扰乱了社会与财产秩序,构成犯罪。截贿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应分析其行为是否侵害了财产法益,立足德国的法律财产说与日本的本权说,截贿行为没有侵犯财产法益;立足于德国的经济财产说与日本的占有说,截贿行为侵犯了财产法益;我国刑法对财产法益的规定既有与法律财产说相契合之处,也有规定符合经济财产说。认为截贿行为附属于贿赂行为,产生了不单独评价说;单独评价说基于截贿行为与贿赂行为相互独立的关系认定。第四部分是中间人截贿行为定性分析。在坚持违法相对论、经济财产说、截贿行为需单独评价的立场下,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未转交贿赂款、多收少送、转交被拒的截贿行为都可成立侵占罪;中间人与行贿人共同占有贿赂财物时实施的截贿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单位人员截贿需分情况讨论,若该单位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截贿行为构成贪污罪,若单位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截贿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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