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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在加入WTO起的15年之内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证明市场经济情况的存在’。随着出口额的大幅增加,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而非市场经济待遇则是中国面临反倾销调查时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据WTO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国外对华共发起76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印度发起131起,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由于印度至今拒绝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研究印度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实施情况对中国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WTO官网仅公布了反倾销调查案件统计数据而未给出具体案情与裁决,因此本文主要依据印度商工部资料对印度非市场待遇的实施情况予以分析。印度商工部网站显示了从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外反倾销246起案情的详细资料,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有128起,通过中方资料另获6起案情。这样,从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为134起。虽然印度非市场经济规则主要参考欧盟的反倾销法制定,但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四种方法使用顺序上两者迥然不同。欧盟优先使用方法一,其次是方法二,而将方法三和方法四视作补充方法。但在对华反倾销中,印度优先使用方法四来确定中国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只是在少量案件中使用方法一和方法三,从未使用过方法二。对该国结构价格的大量使用体现出印度政府故意以结构价格作为确定中国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根据以达到抬高中国涉诉企业倾销幅度的目的。根据印度在初裁和终裁中对同一中国应诉企业采用不同方法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本文得出印度利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和该国结构价格将中国涉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平均抬高了66.54%,而结合最佳可获得信息将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平均抬高了115.53%。对印度非市场经济待遇实施情况和中国应诉企业性质关联性分析时,本文将249家中国应诉企业按所有制性质进行了分类,结果是印度给予中国国有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率最高,而给予外资企业非市场经济待遇率最低。前者有118家企业应诉,其中115家企业获非市场经济待遇;后者有40家企业应诉,其中28家企业获非市场经济待遇;私有企业获得的非市场经济待遇率则界于二者之间此外,印度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判定标准至今仍然模糊,这为其调查当局裁决留下很大的自由裁决空间。最后,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还引用了印度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文用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