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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资源具有量大面广、品种齐全、煤质好等特点。煤炭资源丰富,储量仅次于俄罗斯和美国。在我国的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结构和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结构中,煤炭资源都居首位,远远大于石油、天然气等其他能源的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因此我国目前的能源格局是以煤炭为主的多元化的状态。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原料、能源的需求量必将日益增大,国际原材料价格的猛涨,煤炭开采的压力越来越大。事实上,煤炭开采是一个生态环境破坏的过程,随着资源开挖而产生的地貌变迁、土壤侵蚀、大气和水体污染、生态失衡、农业生产受损甚至引发社会纠纷等问题,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开采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开采过程中的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已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煤炭开采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对土地污染及危害、对水源污染及危害,对大气的污染及危害、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危害、产生的噪音的污染及危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煤炭工业的管理也经历了诸多改革,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国家从1985年到1995年底,煤炭行业经历了长达11年的总承包,实施总承包制度以来,我国煤炭产量逐年递增,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还有大量的对外出口,促进了煤炭行业的大发展,但是生产量大增的同时,煤炭开采带来的弊端也在凸显,其中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峻,我们一方面需要美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一方面又需要利用煤炭来支撑经济社会的的发展需求,如何从政府的角度来解决好二者的矛盾,是文章的重点研究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煤炭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初步形成了市场引导、政府调控、依法管理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煤炭行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煤炭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形成了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为主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随着2005年《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煤炭产业政策》的发布,煤炭行业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煤炭政策体系。
法律是制度的基础,制度是法律的延伸。两者都是政府解决问题的手段。制度应该紧跟法律的脚步,我国在煤炭开采污染问题上的制度都比较晚,比如我国在2006年才开始广泛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而我国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就已经颁布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应该是紧跟法律的脚步并且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灵活改变的。我国在煤炭开采中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上,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稍早外,其他的制度制定起步都太晚,甚至还没开始实施。这无疑给治理煤炭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增加了难度。我们研究国外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无疑也是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我国在法律法规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但是目前来看,都还相对零散,不成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防治煤炭生产污染的制度推行较广的有:采矿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如果还没有完善的体系,怎么可能是良好的实施效果。即便是同样针对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同的资源也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文章认为如何防治煤炭开采中的环境问题,也需要专项的完善的制度,而不是零散的、通用的制度。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设置了许多旨在保护环境的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可以看到,如同我国的法律一样,并非是专门针对矿山开发的。文章建议我国需制定专门针对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制度,借鉴国内外经验,文章提出以下几种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煤炭作为矿产资源的一种,一般来讲,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基本上涵盖了煤炭的煤矿在内的所有资源,只是在实施细则和标准上存在区别。包括:采矿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计划、矿山复垦制度、奖优罚劣的制度、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煤炭行业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制度。除了重点介绍控制煤炭开采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之外,文章还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的其他的对策建议,旨在为保证我国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从国家的十二五规划来看,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政府将会采取更多更严厉更合理的制度措施来控制和治理煤炭开采中的环境污染,政府和广大学者们也有责任继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措施来完善现有的制度,努力做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煤炭开采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