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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会议纪要,是指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出台的以“纪要”形式发布的司法机关工作文件。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地位,尤其是近年来,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刑事司法个案裁判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虽然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被明确或隐性地援引适用,广泛而深刻影响着刑事个案的司法结果,但对其进行专门讨论的论文著述几近于无,且部分已有相关研究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误解和混淆,亟待厘清。检索结果显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制定主体,既包括最高司法机关,也包括地方司法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会签出台;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整体来看,在制定主体上,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出台呈现出失序和随意的状态。但与此同时,大量裁判文书显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消灭等多个方面作为裁判规范深刻影响刑事司法裁判。目前学界主流意见将“法源”界定为“裁判规范的集合”,那么,已被广泛应用的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法法源”是否合理,以及如何适用呢?这一问题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从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刑事裁判规范的实际应用来看,省际量刑失衡问题和公开程度不足问题,已成为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应用于刑事司法裁判的重要争议。通过考察江浙两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两份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可以发现,大量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省际规定分歧,使得原本已经存在的省际量刑失衡问题更加显著。而目前大量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缺乏必要的公开渠道,公开水平极为低下,更使得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定罪量刑裁判依据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明示性,降低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可预测性,进而影响了其作为刑法法源的正当性。通过在刑事司法的具体语境中考察上述争议问题的现实背景,可以发现,现行司法解释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地方刑事司法实务的需求,是倒逼地方司法机关采用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为刑事裁判决策提供依据的主要原因。基于上述背景,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正确认识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法源地位,成为相关研究的首要问题。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事法律渊源的严格限定,司法机关会议纪要显然不可能在现行法治体系中取得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但从司法审判的既有实践和现实需求考虑,以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为典型代表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又不可避免地为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指引,一概禁绝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出台和其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刑事裁判中的非正式法源地位,由刑事裁判人员自由选择适用,使其在一定的条件和个案情境中发挥对刑事裁判的参考作用,而又不至于成为强制性规范而导致刑事裁判的专擅或僵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使得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作为法源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实现法治化。一方面,应当确立其作为法源适用的约束原则:地方上下级司法机关出台的会议纪要不具有法源位阶关系,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不应作为出入罪依据,且不得与指导性案例的审判导向相冲突,参照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得出的裁判结论应在文书中明示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化建设,开展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清理汇编工作,同时对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制定发布进行主体和程序限定,并立法确立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信息公开制度,最终逐步剥离司法机关会议纪要的规范解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