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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援助控制制度作为欧盟特有的竞争法律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妥善处理政府、市场、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典范。与反托拉斯、反卡特尔、企业合并控制主要针对私人扭曲竞争的行为不同,国家援助控制是欧盟针对成员国政府扭曲竞争行为的规制。该制度的核心条款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对国家援助控制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在长期的应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法院又通过条例、指令、决定、通告、判例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对成员国国家援助行为进行外部控制与引导,防止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而影响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竞争秩序。可以说,国家援助控制制度是欧盟平衡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关系的大胆尝试。本文以国家援助控制理论研究为铺垫,以国家援助的实体制度(包括控制要件及援助豁免)和程序制度为主线,以我国政府支持控制制度构建为重点,对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旨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政府支持控制制度,从而解决我国目前政府支持行为面临的监管困境。具体包括以下五章内容。第一章以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一般理论为切入点。首先从国家援助的概念、表现形式方面对欧盟国家援助行为进行了界定,国家援助是指成员国公共当局在有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企业的任何形式的优势,通常表现为财政优惠、资本注入、信贷优惠和交易产品同市场价值不符等。其次分析了国家援助控制的必要性,它是欧盟市场一体化、维护成员国成员利益、欧盟全方面统筹发展的需要,最后详细梳理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的改革和现代化发展。第二章详细剖析了欧盟国家援助行为的控制要件。《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禁止”的国家援助行为的认定。本章在第1款的基础上将禁止的国家援助行为的认定划分为“由国家或通过国家资源给予援助”的主体要件、“受益对象是经营者”的客体要件、“有选择性地给予优势”的行为要件、“援助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因果关系要件以及“对成员国之间竞争和贸易产生影响”的结果要件这五个方面,并分别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章具体介绍了欧盟国家援助的豁免制度。《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与内部市场相容的国家援助(绝对豁免)和可能与内部市场相容的国家援助(相对豁免),原则上所有的国家援助行为都是禁止的,但是这两款规定下的行为虽然满足第二章所述的控制要件,依然可以得到豁免,属于“一般禁止的例外”,不同类型的国家援助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得到豁免,本文第二、三章共同构成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实体制度。第四章全面梳理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的程序制度。程序制度是保障实体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和成员国国家法院共同对国家援助行为进行控制。其中,欧盟委员会对国家援助的审查是控制制度的关键所在。本章从国家援助控制机构、审查的基本程序、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国家援助监督程序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程序体系。第五章深入探究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目前我国广泛存在财政补贴、贷款优惠、资本注入等形式的政府支持,但政府支持控制仅赖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有关政府支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监督,且政府支持缺乏专门的法律控制规则,信息不公开透明、缺乏效果评估、救济渠道不畅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以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和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为目标导向,借鉴欧盟制度经验,健全中国特色政府支持控制制度,以政府支持控制的法治化建设为总体思路,坚持“一般允许,违法禁止”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自我审查为主的控制方式,同时建立事前信息公开、事中效果评估、事后有效救济三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