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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并非是母体器官的一部分,而是形成中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要素。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侵害胎儿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各国也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只是通过《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遗产预留份予以保护。而《民法总则》第16条的实施,结束了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缺乏直接明文保护的局面,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足以表明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侵害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其他类型的案件频频发生。例如,由于环境污染的影响或是医院不当的医疗行为,胎儿在孕育期间或是出生的过程中遭受侵害,导致其出生后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胎儿的抚养义务人因遭遇交通事故等,受侵害而死亡或是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胎儿受抚养的利益遭受侵害。由此可见,只对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予以保护已无法适应不断涌现新问题的司法实践。但《民法总则》第16条只明确了对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予以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条文中“等”字的用法较为模糊,使得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不明确,存在解释的空间。因此,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是否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是本文拟分析、讨论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及域外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来探讨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胎儿利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通过侵害事由的不同,将案型分为胎儿自身遭受侵害和胎儿的抚养义务人遭受侵害两大类。分别分析两大类案型中结论相对的案例,总结出法院的基本立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立法的规定,以及各学者对该条文的保护范围的观点,探讨司法实践中问题出现的原因与产生的弊端。第二章主要讨论胎儿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考虑到胎儿自身存在特殊之处,首先将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以阐明有必要区别于母亲的利益来保护胎儿的利益。对于权利的具体行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抚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类型,以时间为节点,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通过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者的理论,借鉴域外的立法,对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应否赋予权利能力以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与方式等问题加以讨论并作出回答。第三章则是探讨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财产性损害赔偿中:胎儿人身侵害导致的财产性损害赔偿之范围不存在太大争议,因此结合案例对各赔偿项目的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对于胎儿抚养费的损害赔偿,则重点分析了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对于胎儿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通过分析学说和结合司法实践展开讨论并阐述支持的理由。第四章是对时效问题的讨论。对于胎儿人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结合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时间差这一特性展开讨论。而对于抚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先结合案例分析该权利与抚养费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以明确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而结合该权利的行使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