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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通过远距离通讯方式(如网络,邮件,电视,电话等)向经营者发出订购意向,尔后与经营者达成消费合同,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无需向经营者阐明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解除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远程交易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有效行使,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上有重要作用。而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年多以来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在实际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三部分对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解析了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的一般理论,对该项权利的定义和制度演进行了比较分析。该项权利具有法定性、单方性、无因性和特定性等特征,是经济法上消费者的新型权利。第二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关于远程交易撤回权制度的具体规定,从适用范围、制度内容、行使程序等方面为我国这一制度的适用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在研究我国司法实践判例和大型网购平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和衔接架构,为完善我国远程交易撤回权制度提出了适当建议。其中,在适用范围上,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主体范围的认定要更明确;对撤回权的适用客体要严格限定;在权利的行使上,作为行使前提的经营者信息披露与告知的义务要更具体明确,行使期间和商品完好性的认定标准要更为科学,费用负担与退款金额可以有更为完备的规定;在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上,通过公平的制度设计,规范消费者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