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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权利的保障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市场的平稳有序以及良性发展,而且关乎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因为政府采购使用的采购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虽然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权利的保障作了初步的规定,但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使得供应商的权利保障机制并不完善。笔者在本文中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以案例做引子重点分析了供应商权利的属性以及享有的权利内容,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法律地位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有的供应商权利保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建立全面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利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提出了目前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最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其一,供应商是否拥有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其二,供应商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笔者从典型案例的分析中提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方向性的建议。随后笔者从供应商权利的保障关乎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实现三个角度论述了完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即意义所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政府采购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也是完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的根源所在。笔者首先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开始谈起,讲述政府采购活动的特殊性根源于政府采购客体的特殊性。政府采购的客体是国有资产,采购人因使用国有资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拥有了国库代表的身份。政府采购活动是平等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供应商作为一方当事人而拥有民事主体身份。供应商还是拥有公民权利的社会成员。二者之间平等的市场交易法律关系因关乎公共利益而定性在公私混合型法律关系上。第三部分论述了供应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权利属性。《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并由此确定了供应商应享有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是公私混合型的权利,不仅因其既是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而具有私权利属性,还因其是法定权利和积极性权利而拥有公权利特征。第四部分主要结合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提出了重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的立法建议。在供应商主动寻求救济方面,要赋予供应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权利,要确认供应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公权力救济方面,要结合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两方面的力量以构建多元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这项研究具有以下意义:其一,完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可以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繁荣政府采购市场;其二,政府采购中的采购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加强对供应商权利的保障可以同时督促采购人安全使用国有资产;第三,采购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这导致了供应商权利受侵害的可能,完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可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