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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下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指经营者与其下游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限制价格的协议。本文围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问题,分析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特点,对垄断行为主体,经营者、经销商和消费者如何借助法律来保护各自的权利,化解各自的危机进行实务研究,并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和后记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反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介绍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和婴幼儿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案的背景,分析争议焦点。对两个案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进行比较并讨论在实务中对各垄断行为主体的启示。第二章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和法律责任。首先,介绍并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其次,分析“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优缺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角度建议中国应当明确将“本身违法原则”作为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原则,并阐述明确认定原则在实务中的意义。第三,结合两大案例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下的法律责任以及宽恕制度的运用及其在实务中的价值。第三章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探讨。首先,结合两个案例分析了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中的断层。引出私人执行制度对于私人主体维权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程序间存在的断层,对美国和日本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进行分析。第三,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分析,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程序间的衔接机制的完善建议,并阐述衔接机制对于实务的影响。第四章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完善。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除了通过事后救济措施保障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权益,更应当引导经营者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商业目的,应对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挑战,如何将反垄断合规文化融入日常的经营中。通过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对于企业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应对策略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