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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成为一个拥有多重法域的国家。香港承袭英美法系,实行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而内地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属于大陆法系。重叠的法域、不同的法系、异样的法律制度使得中国成为一个世界法制的奇观。近年来,随着内地和香港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在民事法律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两地的交流,减少法律冲突和摩擦,有必要使两地的法律制度趋于相对的一致。地役权起源于罗马法,作为通过利用他人土地而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其在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利用他人土地为自己的土地提供方便,能最大化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的形式解决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有助于缓和相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地役权自产生以来,两大法系不同国家都对其进行相应的传承与发展。我国《物权法》在2007年确立了地役权制度,但毕竟是新生物权,其在构成要件、种类、效力和登记等方面都存在问题。而香港的地役权制度沿袭英美法系,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其无论在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是实践的司法运用方面都已相对成熟和完善。因此,将香港和内地地役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借香港地役权之镜,发现我国地役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而且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借香港地役权的有益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役权制度。笔者首先以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属性和种类等方面为切入点,介绍大陆与香港地役权的基本理论,然后基于基础理论,对大陆与香港地区地役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地役权存在的缺陷,最后在参考香港地役权优点的基础上,以完善大陆地役权为理念,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的地役权制度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