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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各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都较少,特别是与犯罪行为人的权益保障进行对比后,更是显得尤为突出。人们抱着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和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担忧,把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被告人权益上,从而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最后导致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不平衡。长期以来的失衡,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的不满、对社会的不满,更严重的是引发出了新的社会问题和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国外早在二战时期就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措施和政策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则晚了很多,也落后的了很多。从21世纪初以来,我国才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探索。从04年各地陆续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点,到07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到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无不反映出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越来越给予高度的重视。但就目前的试点情况和我国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体过于混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过于宽泛、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过于局限、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标准过于宽泛、救助形式过于单一、启动程序的不合理告知、救济程序有所缺失、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过于滞后和片面和法律援助的缺失等。为了更好的完善和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笔者通过对我国各地试点的开展情况及国外相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己的反思,并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体、对象、资金来源、标准、范围、程序等方面依次提出自己的想法。在当今社会重犯罪行为人人权、轻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形势下,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顺应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希望,本文的数据、观点、反思能对将要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