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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全球电子商务就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进入“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国际电子商务贸易双方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互联网无人主管、跨越国界和虚拟性的特性,以及传统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特性之间的差异,给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对传统冲突规则构成哪些冲击和挑战,如何架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框架,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立足于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国际电子商务自身的特性,并在比较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考察了当今国际社会对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方法,剖析了各种可能解决途径的利弊。从国际电子商务概念的界定、法律特征入手,重点对国际电子商务案件中合同与侵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讨论。并探索性地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的立法构建提出了思考与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简要介绍,阐述了电子商务对现行法律适用的冲击与挑战,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商务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立法构建的思考。第一章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国际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以及国内电子商务模式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第二节主要讨论了电子商务对现行法律适用的冲击和挑战。二十一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是电子商务的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传统法律适用规则越来越显出其滞后性和僵硬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对现行法律适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对传统连结点、法律选择方法和现行准据法三个方面。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着重讨论了电子商务纠纷集中体现的电子合同与电子商务侵权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电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文章分别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传统冲突规则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方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调整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其有益的补充。强制规则将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上得以直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安全阀,但应对其适用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滥用。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对传统侵权行为地法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利弊两方面进行了辨析,并探讨了建立适应国际电子商务侵权的冲突法规则,最后得出结论,电子商务侵权的法律适用应选择灵活又不失可预见性,有限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在电子商务侵权领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要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就必须善于吸收和借鉴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营造健康、完善的法律环境。文章的第三章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立法构建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