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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肩负着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蓬勃发展,吉林省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土地作为农业经营生产的基础,规模化经营离不开土地流转,尤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谁来种地”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我国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土地流转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民流转意愿不强,农民对土地期望值过高,可流入土地零碎分散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率。如何避免土地流转中的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减少损失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此为背景,以吉林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风险进行研究。文章首先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采用风险管理理论,结合吉林省22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数据,了解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根据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况,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风险分为五个方面,分别为自然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成本风险、社会风险。运用因子分析法,测度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风险,对重点风险更加有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基于研究结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然风险抵御能力。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3.创建品牌,建立考核评价激励制度。4.延长深加工产业链条,提升产品经济附加值,增强市场适应能力。5.发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6.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建立良性互动。7.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水平。8.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创建流转合作平台,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9.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指导农户选择不同经营方式。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