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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物。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的历史传统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推理方法,这也增加了信托制度研究的难度。独具特色的“双重所有权”设计是掣肘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引进的最大障碍。因此,在中国语境下,我们讨论信托实则是对于一种外来法律制度的理解和研究,该等理解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比较法研究。功能分析是对外来法律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透视一种制度的功能是进行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制度引进和规范体系融合的基础。长期以来,信托的巨大魅力吸引了中国学者和立法的广泛关注。《信托法》的出台更是为这种关注注入了规范基础。但是,失去衡平法的信托在我国既有的规范体系中究竟应当取得何种法律定位,却并非是一个不可探讨的问题。既有的研究侧重于从大陆法系的概念范畴中寻找信托的本质定位,信托的本质是物权抑或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和债权的融合体的争议即为体现。该等研究的偏差在于,以一种概念体系去解读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范畴,只会加深对另一制度的不适当的理解,而使该制度失去其本来面目。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功能的相似性是制度比较和制度引进的基础。本文希望从功能分析,而不是概念分析的角度,探讨信托在法律规范体系之外的功能定位。通过功能定位,探寻信托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规范属性,从而为信托制度的引进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基本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从信托的历史起源入手,探讨信托的产生和现代发展,进而分析了信托制度从早期的财产转移功能到现代的财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功能的演进。信托功能的转化是信托法律关系属性的重新定位的根本原因,该部分为文章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着重从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成为现代信托的核心功能出发,分析信托事务法成为信托法的核心,进而分析了信托法律关系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和规范基础。第三部分以现代信托的风险防范功能为分析起点,探讨了信托作为一种财产隔离机制和有限责任机制的理论和规范基础。结合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分析,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的标准化合同。通过综合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和风险防范功能,信托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组织体法律关系。第四部分是在前面三个部分的研究结论上,从有利于实现信托的功能出发,分析了我国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已经具备了将信托解释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或组织体法律关系提供了规范基础。以信托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或组织体法律关系的解释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法的相关建议。文章以功能分析为基础,结合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及系统分析的方法,着力探讨了将信托解释为合同法律关系或组织体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理论基础,这种解释既有利于促进信托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为检视我国信托法的立法和制度引进提供一些可能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