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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犯罪也层出不穷。我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从20世纪70年代初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后的觉醒和80年代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确立至90年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经历了虽曲折、漫长但较为深刻、先进的过程。与此同时,有关环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也由70年代的不甚明晰、80年代的初步探索、90年代的强烈呼吁与立法反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环境犯罪仍有许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或合理解决。鉴于此,本文将以2009年2月20日发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的“2.20”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突破点,通过和其他环境犯罪案件处理结果的对比,从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理论、完善刑法立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环境犯罪进行研究。本文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引言:该部分通过介绍环境问题的严峻状况,江苏省盐城市的“2.20”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和其他环境犯罪案件处理结果的对比,以及我国刑法对于环境问题规定的不足,引出本文。第一部分:江苏省盐城市“2.20”环境污染案件案情介绍,环境犯罪与我国刑法学界对当前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的不同看法。该部分重点论述了本文所指的我国在运用刑法处理环境犯罪问题时所出现的不足之处,为论题提供了初步的铺垫。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概况。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规定方面的立法演进。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的主观特征。该部分对环境犯罪的主观特征的认定以及我国刑法中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逐一展开论述。第四部分: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该部分介绍了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以及我国刑法中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我国环境犯罪的完善。这一部分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环境犯罪种类的增加、非刑罚措施的采用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以期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完善有所帮助。结束语:该部分是总结全文,指出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使其在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问题中显得力不从心,要制止我国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刑法中对环境犯罪进行完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