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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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一带一路”是新时代条件下我国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趋势,促进区域开放合作,进一步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与开放性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战略举措。“一带一路”建设在推动沿线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商事争端不断涌现也直接挑战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应国际商事潮流与实际的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商事争端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沿线各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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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一带一路”是新时代条件下我国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趋势,促进区域开放合作,进一步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与开放性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战略举措。“一带一路”建设在推动沿线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商事争端不断涌现也直接挑战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应国际商事潮流与实际的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商事争端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沿线各国的经济活力、促进沿线各国间的法治联动。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其内在机制的分析,引出了目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参考与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模式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而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同时指出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以及构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其本质特性及现行框架,在充分梳理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调仲”有机衔接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诉讼与调解的衔接、诉讼与仲裁的衔接以及调解与仲裁的链接,同时,分析了“诉调仲”有机衔接的支持机制与平台,其中包括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管辖权的规定,程序规则的变化以及“一站式”平台的建设;第三部分,通过对目前以“诉调仲”有机衔接为核心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分析归纳,结合制度建设实践,分别指出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具体言之,管辖规则预见性不足,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存在障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效果不明显,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受限;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了目前外国较为知名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模式:英国以伦敦国际仲裁院“调仲”结合模式突出,迪拜以其“二中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为亮点以及新加坡“三位一体”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模式,总结归纳了域外的特色与经验,以期能够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与完善建议,首先,应对实际联系原则的适当放宽,以适度扩展管辖权范围;同时,优化司法合作机制,保障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判决书的承认与执行,诸如判决书转换为裁决书;其次,强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再次,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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