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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在环境法治发达的国家已得到广泛运用。最早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为控制环境污染手段的是日本。在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是政府最早运用契约方式确认环境管理者与相对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关系的。其在环境管理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广泛适用的前景。然而,由于环境行政合同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因而,在发生纠纷时环境行政合同相对方如何运用救济制度保障自己的权益,就非常值得探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甚少,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了实践的困难。本文试对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进行探讨,主要从环境行政救济和环境民事救济两方面论述。然而目前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完善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必须要加强环境行政合同立法,完善环境救济法律体系,从而使环境行政合同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释了环境行政合同产生的背景,它是在20世纪初随着行政合同制度的出现及环境行政法的研究而产生的。然后从理论上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功能,为研究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作了铺垫;第二章论述了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第三章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行政救济,主要分析了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复议这两个方面;第四章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民事救济,包括协商和仲裁;最后对完善环境行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