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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话题。它最早可以可以追溯到古老的罗马法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责”。所谓违法性认识就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准许的性质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备,这一原则正接受着现代法学观念的冲击,各种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学说的兴起和更替,使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其研究价值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检验。本文在借鉴前人有关违法性认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区别、与犯罪故意的关系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以便为与违法性认识有关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借鉴。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本文首先从违法性认识的基本理论问题着手,对什么是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具体内容及其在各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探讨。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法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同时,它反映了行为人对法秩序或法整体的人格态度。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者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观点和学说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质疑,先后主要产生了五观点说、四观点说和三观点说。该部分主要针对三观点说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当代国情考虑,将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内容界定为一般的违法性认识更合理一些。另外,大陆法系国家是在责任故意中探讨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而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如何对待法律错误来讨论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从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出发,对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两者的关系作了更深一步的分析,主要针对两者结合产生的四种不同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是关于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进行了分析、比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四种主要违法性认识理论观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笔者认为,我国和德日的违法性认识理论观点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讨论违法性认识的问题:一是如何对待违法性认识错误或法律错误;二是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对于犯罪成立具有何种意义。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与社会违法性认识择一说更符合我国当代立法的形式和现状。第四部分是违法性认识研究的实践意义问题。我们分析研究问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怎样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与违法性认识有关的案件。该部分主要从分析欠缺违法性认识的抗辩事由即对法律的不知和对法律的误解两个方面,并以法盲犯罪、安乐死等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依托对违法性认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和意义略抒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