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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刑事法律体系完整、统一和协调。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已经日益完备,但刑事执行法律却显得相对薄弱,其内容体系不完备、不科学,难于适应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实践角度来考察,制定一部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对刑事执行立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资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全文共包括四章,约十二万字。第一章刑事执行法概论。本章首先阐述了刑事执行的概念与特点,指出刑事执行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执行,也包括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刑事执行具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刑事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刑事执行程序的复杂性等特点。第二节着重讨论刑事执行的价值,指出刑事执行主要有公正、人道、效率三大价值,其中公正价值包括行刑理性、行刑平等、行刑公开、行刑参与、正当程序等内涵。人道价值包括行刑人道,需将罪犯作为人来加以对待,采取合理、文明、科学的方式以及行刑手段科学合理;效率价值包括行刑资源合理配置、行刑期限适当、行刑方式合理等内容。第三节讨论了刑事执行的主体。我国目前刑事执行主体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同时是唯一的执行主体;二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参与执行,或者说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同时是执行主体之一;三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不是执行主体,不参与具体执行,而将生效裁判或决定交付其他机关执行。我国刑事执行主体以上三种模式并存的现状,是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中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所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行执行一体化。第四节则讨论了刑事执行的程序。刑事执行程序指将生效的裁判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刑事执行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刑事执行程序既是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程序,也是刑事执行权的运作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包括交付执行的程序、具体执行的程序、执行变更程序和执行监督的程序。交付执行程序应遵守即时交付原则、文书交付原则;具体执行程序应遵守严格遵守执行根据原则、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依法公开执行原则等。执行变更程序指在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新情况,需要对生效裁判的内容或者执行的场所进行变更时的法定程序。执行变更程序应当包括发现、汇报新情况的程序和对生效裁判的内容或者执行场所进行变更的程序。执行监督程序,是指对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以纠正执行违法现象的程序。具体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分为不严格按照执行根据执行和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两大类。第五节对域外和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沿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察。我国古代的刑事执行立法,存在诸法合体、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特点。在执行主体上,因我国古代中央机构设置上的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上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这就导致了我国古代刑事执行主体往往是行政官员,且我国古代刑罚执行带有较大的伸缩性,对不同的族群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刑事执行存在野蛮与文明交织,反人道与人道并存的情况,但从总体上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我国刑事执行的近代化转型完成以后,野蛮的行刑方式逐步淡出历史舞台,文明的行刑方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域外的刑事执行立法可追溯到公元前1798年诞生的《汉穆拉比法典》,域外各国古代的刑事执行立法同样存在刑罚和刑罚执行极端残酷性、执行目的报复性、刑罚适用的不平等性和阶级性等。但自近代起,由于受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域外各国的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刑罚宽缓化、罚金刑适用的拓宽、行刑方式的社会化、强化罪犯的分级处遇、罚金易科制度的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扩张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等。第二章域外刑事执行制度考察。第一节指出域外刑事执行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模式,以英国及法国为代表,如英国的刑事执行立法主要见于其《监狱条例》及《刑事司法厅法》;法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则主要见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章节。另一种为独立法典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有德国、丹麦、俄罗斯等国家。各国刑罚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一元制刑罚体系、二元制刑罚体系以及三元制刑罚体系。第二节主要对英国、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的刑事执行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考察,介绍了各国监禁刑、非监禁刑以及执行变更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考察,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具有执行方法的科学化、行刑理念及实践的人道化、刑事执行制度的社会化、刑事执行立法形式的法典化等特征与规律。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均有值得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借鉴之处。第三节则在第二节的基础上对域外各国刑事执行的共同规律与特征进行了总结,如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渐成趋势、刑事执行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矫正犯罪、执行方法出现科学化趋势、刑事执行制度社会化等,而我国亦可从中得到启示,如指导理念的修正、权力运行模式的变革、制度设计上的优化以及救济机制上的完善。第三章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和实践考量。第一节主要分析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位阶缺乏权威、立法形式分散、立法内容重复冲突、立法衔接不畅、部分法条过于简约、法律规范供应欠缺、立法理念滞后等问题。而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则存在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执行机构职能不顺、执行机关设置交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缺乏指导等问题。第二节评析我国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监禁刑执行机制主要是监狱运行机制问题,存在监狱等级与分类不合理、监狱行刑模式封闭性有余、开放性不足等问题。非监禁刑执行,包括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和缓刑,均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存在立法疏忽、司法解释纰漏、部门利益冲突以及罚金刑虚置现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理念滞后、责权脱节、教育改造适用性差异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立法矛盾、执行主体混乱、交付环节脱节、管理不到位问题。缓刑则存在立法矛盾、执行操作等问题。执行变更问题集中在减刑和假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相当突出的问题。笔者较详细地从立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分析了其中的根源。执行监督则存在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手段有限、监督对象不完整等问题。鉴于刑事执行立法和实践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已成为系统解决诸多问题的必然选择。第四章我国刑事执行法立法构想。第一节主要讨论了有关刑事执行的立法原则,包括遵循科学理性原则、合理体现民主原则、移植与继承相结合原则。第二节对我国制定刑事执行法的结构及内容作出了初步设计。在《刑事执行法》的整体结构方面,刑事执行法宜包括总则、分则(分论)、附则三部分。总则规定刑事执行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执行主体及协助机构、被执行人及其法律地位、执行行为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分则规定刑罚的执行,包括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禁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以及执行变更、执行监督等几部分内容。非监禁刑的执行包括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徒刑缓刑的执行;监禁刑的执行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的执行;执行变更主要规定假释、减刑等。在设计《刑事执行法》主要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对刑事执行法构成中重要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论述。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人道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在刑事执行主体方面,主张实行刑事执行一元化体制,克服多元化产生的行刑资源浪费等问题。第五节分别对监禁刑、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执行变更等问题的立法提出了建议。第六节则着重对刑事执行监督进行了阐述,讨论了刑事执行监督权力的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