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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在财产移转与归属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与私法其他制度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且与公法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其地位不可小觑。本文从历史角度出发,追溯不当得利制度两千多年的演化脉络,着重阐述了不当得利扩张后所面临的障碍及应对措施。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私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沿革”。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请求返还诉”。《法国民法典》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因添附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19世纪后期,法国学者归纳出不当得利的一般制度,并得到法国最高法院的采纳。1982年的《瑞士债务法》首次在立法上将不当得利制度一般化,然而此时的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其他请求权无法救济时才可适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萨维尼的不当得利理论为基础,参照《瑞士债务法》第70条,设置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与具体类型,完善了不当得利制度。第二部分阐述“私法上不当得利制度在公法上的扩张”。20世纪以来,伴随着公私法越来越密切的交流与融合,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扩张了适用领域。1977年的《德国租税通则》以溢缴税款的退还为突破口,首次将不当得利制度拓展到公法领域。然而,学者们对扩张后不当得利的定性产生分歧。有人认为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当然要求;有人认为其乃依附于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还有人主张它为公法上绝对独立的制度。笔者则认为其乃独立的公法制度,但与私法存在难以割舍的脐带关系。因此,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若存在法律漏洞,可类推适用私法。最后,笔者还以税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例介绍了扩张后的具体制度。第三部分阐述“私法上不当得利制度扩张到公法面临的障碍与克服”。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扩张适用领域后,不可避免带来新的难题。如扩张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向哪一法院起诉,其是否受时效期间限制,返还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允许自由转让等问题。上述问题仅依靠传统私法发展起来的理论已显捉襟见肘,笔者以私法不当得利理论为基础,考虑公法的特殊性,提出了克服的方法,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更完备。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私法与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缺陷与应对”。我国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采用抽象规范的立法模式,制度设计不周延,给法律实务带来许多问题。私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先天残缺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备受牵连。以税法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本为规范税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却因理论准备不足而对其进行模糊化处理,束缚了它的发展空间。针对私法与公法在不当得利制度的双重缺陷,笔者欲略尽绵薄之力,提出应对措施。通过追溯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得出: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逐渐完善。它确立的“不正当财产应予移转”的规则被视为一般法律原则而适用于公法领域。然而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起步晚,许多问题亟待厘清,此乃法学者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