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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动产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但是此间并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动产抵押制度在现代世界范围内早已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采用,我国《担保法》也对动产抵押制度予以明确肯定并做了相关规定。动产抵押符合财产由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生命力在于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由于动产流动性强,使动产抵押存在公示缺陷,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最基本的问题入手,首先介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动产抵押的立法选择,并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价值功能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然后综合评判、比较了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而细致、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结合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理论需要和实践需求,通过深入探讨,对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