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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种正义的符号,它不仅是实用的,还是符号化的,一个国家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靠法律的制定所完成的,而更多体现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阶段。公民对抽象的法律的正义,最直接的是通过法庭审判过程和审理结果来亲身感受的。正是“仪式把守着神圣的大门,其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仪式唤起的敬畏感保留不断发展的社会必不可少的那些禁忌;仪式,换句话说就是对神圣的戏剧化表现。”1因而,具有“正义的行头”的司法仪式就成为了人们感知司法、司法权的直接载体。司法仪式是在法庭封闭的场域内,依照既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将司法权型构出来的符号体系和行为状态展演的过程。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司法仪式不是文化中的观念和意识形态,而是符号形式和行为形态。在特定的司法仪式中,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就需要有一个形式来体现,即在法庭这个封闭的场域内,蕴含象征意义的符号和行为包括:法庭的空间布局以及庄严肃穆的法庭建筑的风格,象征化的法袍与法槌等法庭器物,法庭所有参与者肃穆的表情、语调和法律专业语言、行为,严格的法庭纪律规则等等,这些都使得司法审判时法律关系的展开必须依照“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司法的法治逻辑来进行运作。在中国庭审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也开始遵照既有的规则来展演法律实践的仪式,这说明构成司法仪式的象征符号在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仪式的实际运行却存在着大众化、随意性、泛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中国司法仪式的象征的意义和蕴涵的社会情感与真正的法治精神和观念不符合的内在缺陷。形成这些弊端是司法体制和法文化、心理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与司法仪式所要求的规范与统一、庄重与严肃、权威与神圣的意义相违背。本文从司法职业化出发,改革司法仪式,使其象征符号的体系达到“剧场化”的结构;在司法权运行的主体—法院,构建出具有现代文化理念、平等、民主法院氛围;培育公民对法律信仰情感。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中国司法仪式进行改革,构建庄重、严肃、规范、统一的司法仪式,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展开,以期能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独立、当事人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树立司法权威、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正文共分为五章。正文第一章从梳理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入手,论述仪式相关理论。仪式的本质应是社会行为,是社会生活的实践过程。将仪式界定为信仰认知模式的外向延伸,是发生在特定场合、时间、地点、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式、为特定群体进行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活动。因而,仪式具有神圣性、戏剧性和程序性的特征,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仪式的内涵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行为系统,它与象征紧密相连,并外化为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系统。正文第二章论述了司法仪式的理论问题。司法仪式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课题之一研究的必然性,即在法治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国际化背景下的必要性。进而厘清国内外研究司法仪式的进路,以此说明研究的立场,在仪式理论的基础上,对司法仪式进行解读。即以司法权的运作为依托,探讨司法仪式的内涵和特征,将司法仪式作为一个体系进行适时适度的分析。司法仪式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向人们表达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意蕴和价值意义。因此,不难找到司法仪式所具有的戏剧性、象征性、隐喻性和神圣性。正文第三章从仪式的象征模式和行为结构出发,参照象征符号的具体形式,将司法仪式的结构归纳为五个方面的要素。结合中西方法律制度历史和社会变迁,对司法仪式结构的五个方面要素的具体内容和蕴含的象征意义进行阐述。进一步在行为—场域语境中,论述司法仪式整体的象征意义,即注释意义、操作意义、方位意义。在结构—功能主义下,讨论司法仪式的社会功能。正文第四章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仪式的运行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其中透过个案的分析,得出司法仪式存在大众化、随意性和形式化的结论。进一步,探究造成司法仪式存在上述弊端的司法体制性原因和法文化原因。即审判委员会定案,使审理和裁决相分离;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错位;法官的角色冲突等体制性原因。还有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使现代法治精神的底蕴难以形成;“无讼”价值观念的遗留,使司法权的独立地位被忽略;程序理念的缺失,是导致司法程序随意性的法文化原因。正文第五章在这一部分,经过以上的抽象、论述和归纳,对中国的司法仪式的建构作全新的研究。在选择司法职业化的改革之路后,坚持从司法权外化的角度将司法仪式的构成要素改革为剧场化的特征;在从司法运行的主体,法院,构建民主、平等的法院文化体系;培育适合中国的法律信仰。以上建构司法仪式的改革是本文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所提供的思考和可能的路径选择。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全文加以概括和总结。如果说“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那么“通过仪式彰显正义”应是建构现代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条路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通过司法仪式的展演,正义这种极为抽象的理念才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