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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交易活动的频繁,房屋抵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而在现代社会中,充分利用物的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效力,高效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发展,便会追求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由此,在同一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典权等多项权利的现象就十分普遍,这也就导致了同一房屋上数项权利冲突的产生。如何协调各个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平衡各个权利人的利益,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立法较分散,系统性差,这就给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选择以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系统阐述的方法,从该问题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提出了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之后,结合实践并借鉴国外立法,具体分析了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和探讨,从法律的角度寻找更好的途径和方法解决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及交易安全。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房屋抵押权的重要性及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性。之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了研究此论题的目的及理论、实践意义。此外,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为房屋抵押权实现中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首先是房屋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理论。笔者分析了房屋抵押权实现的含义及意义,从而对房屋抵押权实现中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有了初步的探讨。其次是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笔者具体分析了权利冲突的涵义及冲突的表现,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及研究意义,权利冲突的成立要件三个问题。即笔者在对权利冲突的涵义简要考察之后,指出房屋抵押权实现中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类,即一般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之后,笔者从维护社会和谐与正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三个角度阐述了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意义。最后,笔者指出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成立要件有五个,并分别从现象上、主体上、原因上、时间上、效果上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阐述。在本文第二章,笔者总结概括了处理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优先于约定原则;登记优于未登记原则;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原则等。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两章中笔者对房屋抵押权与各个权利冲突时的解决方式及实现次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指出现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三章主要讨论一般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在房屋抵押权与房屋抵押权并存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房屋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遵循“先登记原则”、“同时同序原则”原则实现清偿次序,同时笔者指出因现行立法中对重复抵押的效力及抵押权实现顺序的升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肯定普通债权人重复抵押的效力并确定顺位升进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问题上,文章具体分析了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典权、税收优先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抵押之间权利冲突时的解决方式和清偿次序。首先,对于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当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时,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确立租赁权的对抗效力,而当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时,依据“登记优于未登记”原则、“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原则,确立抵押权的效力优先;其次,对于房屋抵押权与典权之间的冲突,因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规定,建议在未来立法中作如下规定:若二者均已登记,依“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原则确立二者的清偿次序,而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典权未登记的情况,依据“登记优于未登记原则”确立抵押权效力优先;再次,对于房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以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决定二者的受偿次序,同时笔者认为应修改《税收征管法》中对税收优先权设立的时间点的规定,确立以课税核定之日作为税收优先权产生之日;第四,对于房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依据“法定优先于约定”原则确立后者具有优先效力,同时笔者提出现行立法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权利起算点的规定并不完善,应修改《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明确建筑工程款的范围还应包括用于工程建设的垫资所形成的工程款,并将权利的起算点确定为承包人请求付款被拒绝之日;最后,对于房屋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规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承认和允许二者分别抵押的效力,对于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依据“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原则,以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二者的受偿次序。第四章主要讨论特殊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也即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首先,就在建商品房抵押与预售商品房抵押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依据“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原则,确立二者的优先受偿次序。其次,就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当先预售后抵押时,若当事人办理了预告登记,则预售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抵押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经权利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所产生的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冲突,依“设立在先则权利在先”的原则,赋予预购人的期待权具有优先效力,若当事人未办理预告登记,则依“物权优于债权”及“登记优于未登记”原则,赋予在建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当先抵押后预售时,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之间不发生权利冲突问题,二者的权利均可获实现。结语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对房屋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和相关问题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同时指出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