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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石油已逐步取代煤炭成为主要能源,又因为世界石油资源分布不均匀,大量的石油都是经由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运输船舶的溢油事件常有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和健康造成很大威胁,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预防、解决船舶石油泄漏造成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多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寻求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并由此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海上石油运输量位居世界第三,因为石油运输量的大幅增长,也有较高的可能性会发生船舶溢油事故,中国海域今后可能成为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我国已于2001年通过《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对运油船舶进行强制保险,并且确定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船舶油污基金问题,财政部和交通部已经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第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国内油污基金制度有望于近年内建立实施。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概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介绍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关的术语的含义,并且阐述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法理根源及必要性,主要是对船舶所有人实行限额赔偿的制度及规定由货主承担油污责任的做法体现了利益均衡的原则;本章也介绍了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主要有《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和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二章为国际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分析和借鉴,目前主要有三种做法,分别为参加国际基金公约、建立本国的基金体制和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建立双重基金制度,而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在并不适合加入公约体系,而是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自己的基金体系。第三章为具体构建我国基金制度的建议,就此部分,作者主要讨论两方面的问题,分别为建立何种模式的基金制度及关于船舶油污对渔业造成的中长期损失是否应当被纳入赔偿范围,通过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建立信托式的基金模式更有有益,同时,在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限制前,将渔业中长期损失纳入基金的赔偿范围也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海洋环境。作者希望本文能够在我国船舶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出台时,为相关部门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