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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腐败治理领域的一项创新之举,监察体制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问题,监察体制下如何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大特点在于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法律正当程序联系的密切性,而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正是高效反腐的监察体制真正能够进入法治国家的轨道上运行的关键。鉴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在正文分四章对监察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在监察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论题下阐述了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界定了本文的论域。首先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联系,并重点梳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构成中可能受到监察体制影响的部分,包括非法证据的类型、认定标准、排除方式,以为后续问题的展开作铺垫。其次明确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将限定于,在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应如何审查监察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并对相应的职务犯罪证据作出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与否。第二章梳理了监察体制可能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造成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等各方面冲击。其一,监察体制下非法取供的手段可能更加多样化,这造成传统的非法言词证据认定标准难以锁定非法方法的边界,具体表现在引诱、欺骗型非法取供,留置取供和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环节的取供等方面。其二,《监察法》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规定了密切相关而又自成一体的取证程序规范,由此引发了证据合法性标准上的争议,同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抽象化的实质要件也存在被扭曲的可能性。其三,在监察体制下辩方缺乏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的途径,由此造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困境。其四,由于监察机关的强势地位,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和取证全程录音录像的调取、播放均存在被规避、被阻挠的较大风险,这将造成法官在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方面丧失两项重要手段。在总结了监察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生的上述问题后,本文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以法律解释和制度引入两种思路寻求应对之策。第三章以规范分析的方式对一些问题进一步研究,也对另一些问题给出了解释方案:其一,引诱、欺骗型非法取供和调查阶段认罪认罚环节取供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供述自愿性标准;其二,可证成非法留置取得的供述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其三,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应以《监察法》为准,辅之以实质解释;其四,对于辩方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降低辩方申请的门槛,明确审判机关强制性调取的权力;其五,对于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可对“侦查人员”作实质解释,明确其“程序性被告”的身份并结合调查人员的职业特殊性寻求化解之道;其六,将取证录音录像的启动节点延及初核阶段,才能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初衷。第四章是针对以规范分析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的改善路径。首先是在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方面明确以供述的自愿性为认定标准,并借鉴三段审查基准说建构非法实物证据的权衡审查模式,这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其次是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提供有效的审查方式,并且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提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独立性,这两者则是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的引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