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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通信技术的飞跃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推动全球商务迈入了信息自动化时代。近几年来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尤为迅速,在给网络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生活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无法回避的税收法律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现状来看,除了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需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对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主体,即商家和消费者是免征税收的。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日趋成熟,一味的实行免征税制其结果极有可能使得逐利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将交易方式转变为网络交易,特别是以网络第三方支付这种交易方式,这将致使我国传统商务比重下降,使现行税基受到严重侵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由于我国在规制网络第三方支付税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暂付阙如,要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课税立法,这当中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包括网络交易主体纳税人身份确认、偷税逃税问题、税收征管权确认以及税务稽查等,并且还要解决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课税的税目、纳税地点、应税营业额以及发票的开具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对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予以课税不仅是我国宪法以及税收法律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调整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要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课税,目前税源基础已经很充足,并且相关的法律基础已经建立,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方式也使得以其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收成为可能。为了构建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对国外网络第三方支付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其立法的原因并对其成功经验予以借鉴。在开展网络第三方支付课税工作时,要严格遵循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在不开征新税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进行补充,明确规定网络第三方支付课税要素中的纳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征收税种,以便解决网络第三方支付课税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同时,还应完善与网络第三方支付税收相配套的各项机制,如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电子申报纳税制度的推广以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从而达到使网络第三方支付税收法律制度运行无阻,有效促进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