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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宗教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各种宗教和宗教团体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家庭教会(Family Church)、地下教会(UndergroundChurch)和自由教会(Free Church)正在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年轻人中迅速流行起来,方兴未艾。在中国,随着人们宗教信仰选择的多元和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团体规模逐渐增大,信徒人数逐年增多。但是,家庭教会的合法化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倾向于将宗教组织定性为社会的“第三部门”,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视角,运用法社会学、法理分析的方法,分析家庭教会的法律性质、活动范围、活动权限和未来发展趋势,将家庭教会“去魅化”,讨论家庭教会获得公开化、合法化身份的途径和方式。本文旨在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家庭教会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和存在的原因分析;二、通过山东省L镇家庭教会的实地调研,揭示家庭教会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三、家庭教会的规范效应与合法化的途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阐述了家庭教会的发展概况,家庭教会概念界定、与三自教会和邪教的关系以及法律性质分析,指出家庭教会是指在中国内地实际存在,未向政府部门登记且未经政府批准设立,与基督教协会与基督教三自教会无关,以耶稣基督和《圣经》作为独一信仰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应当定性为社会的“第三部门”,最后对家庭教会兴盛的原因以及弊端进行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山东省L镇的家庭教会田野调查,分析家庭教会在信仰成员构成;活动方式、内容、活动场所;信仰规范和传教方式以及日常财务、捐助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把实践中的基督教信仰团体做一个剖面图,分析其中隐含的法律弊端。第三章通过对家庭教会兴盛的政策、法律原因分析,提出宗教信仰实践自由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了国家人权公约,应当履行公约缔结国的义务,并且在此过程中借鉴国外宗教立法的做法,落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的实践自由,践行政教分离原则。第二节通过论述家庭教会的规范效应分析,提出宗教信仰可以为法律信仰提供精神动力和心理资源,反之亦然,法律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宗教活动提供制度支持和司法保护。两者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信仰如无法治,精神必定走私。第四章通过论述家庭教会合法身份的获得,得出:通过立法的方式弥补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空白,尝试采用“备案式”对家庭教会场所进行登记,实行资格审查的准入制模式;同时,政府要转变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对宗教组织和活动采取宗教宽容政策,赋予宗教团体足够的规范生存发展空间。宗教组织亦是,既有自我生存、发展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通过自我约束和管理,真正的实现团体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