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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下君尽己之能,中君用人之力,上君用人之智。”真正懂得利用别人的智慧来投资获利的人才是“上君”投资者。脱胎于股份制的投资基金可以动员小额投资者通过集合信托方式将资金委托给金融专家,运用分散与组合投资技术,进行国内外多产业、多金融商品的组合投资,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和专家运作”是投资基金5大共同特点。投资基金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国际上著名的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设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索罗斯管理的量子基金等等,都属于私募基金。国外的私募基金又称“富人俱乐部”。 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投资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乃是监管框架的重塑化。创新是事先的,而监管是事后的,因此合法化乃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创新的法律认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必须是对其合法性的追认,对其市场性的尊重,对其风险性的规范,对其竞争环境的透明。 本文拟给以“私募基金”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分析我国目前“私募基金”存在的困境,比较美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试图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私募基金”的合理途径。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基金概述及私募基金的特点分析。从理论上分析投资基金的股份制本质,阐述投资基金的定义、特点、分类,重点分析私募基金的特征并同公募基金进行比较。 规范和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 第二部分,美国私募基金的运作特点及著名私募基金简介。对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概况、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运作特点、主要投资策略、风险与监管进行分析;同时对美国著名的私募基金进行剖析,寻求对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有益的启示。 第三部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总结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现状、存在的问题,剖析我国“私募基金”产生的制度化原因,阐述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积极意义。 第四部分,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模式及制度安排。具体对于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的提出建议,并对今后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安排、私募基金管理的提出宏观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