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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劳动权是其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丧失了劳动权,他们的生存就没有了保障。在现实的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被侵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涉及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的纠纷数量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上升。在这种状态下,司法机关采取何种思路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司法的任务是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让法律的正义惠及每一个平等的主体,在司法程序运行的过程中,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王侯”掌司正义,主持社会公道就不能不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倾斜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本文除摘要与引言外,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阐述了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的社会现实。第二部分是农民工劳动权受损害的司法考察。笔者对所在法院今年受理的所有的711件劳动纠纷案件进行摸底,从中挑出全部涉及农民工的劳动纠纷案件210件进行考察,得出了农民工劳动签约率偏低等五个问题,接着提出了农民工劳动权受损害的司法判断。根据前面的考察结论,得出了农民工对司法解决问题信心不足等三个司法判断。第四部分阐述了农民工劳动权在司法领域倾斜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人权理论、司法扶弱理论、追求实质平等以及弥补农民工社会资源不公四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五部分是农民工劳动权在司法领域倾斜保护的宏观思路,从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裁判依据的探寻上,审判程序的运用上,在案件的实体处理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六部分阐述了农民工劳动权倾斜保护在审判实务上的七种具体做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需要,在审判实践当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有着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理所当然。然而,当法律规定未明或存在不同理解时,在具体审判中就应以倾斜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的原则进行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