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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是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所实现的收益课征的一个税种。研究国际上资本利得课税的经验与教训,分析其对经济增长、证券市场、资本流动等方面的效应影响,针对我国目前流动性过剩的局面,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征、市场参与者的特点及税收征管环境方面的现状,探讨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利得税税制是该文的研究目的。
该文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基于证券市场的视角,论证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保证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体现公平性、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以及可征管性为基本原则,区分证券一、二级市场,提出实际可行的税制设计方案及配套措施。该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与对比分析的等研究方法,基于证券市场的视角,论证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分析过程中,注重经济学与法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综合,坚持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坚持假设论证与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保证论证的可靠性与合理性。
该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对资本利得课税的税制设计上,在课税对象选择上,目前应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单位、企业债券、存托凭证)等资本性资产列入征税范围。在税率设计上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一、二级市场),对每个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大项,在一级市场项下,按四级超率累计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二级市场项下,按10%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在税制模式选择上,可采用对资本利得单独课税的模式。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以市场已经实现的利得为基础确定,而对于事实己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利得,都排除在资本利得税的课征范围之外。对于投资者在12个月内不同时段分批买入的有价证券,计算成本时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计算买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