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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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信息技术发展史,人类社会历经数次信息观念革新和技术突破,从以信息传播途径单向化和范围有限化为特征的Web1.0时代,发展到以信息开放共享、信息制造和传播多结点化为特征的Web2.0时代。如今,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学技术革命推动三网融合、通信网络等新兴信息产业与社会改革、经济发展和人文进步深度融合,人类社会由此进入以万物智能互联、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为特征的Web3.0时代之大数据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数据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核心要素,与此同时,数据在社会生活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得以确立。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尤其是刑法,也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跟上技术发展的潮头。但是,由于传统刑法固有思维的挚肘,导致了现有刑法保护体系难以对数据安全形成完善保护,不利于数字经济的稳步发展。本文以数据安全法益为出发点,在现有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基础上,有所取舍,并提出相应措施,探讨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于是什么,阐述相关信息技术概念以及数据安全隐患。首先,阐明大数据的含义、特征表现以及其对现实生活的作用和影响。其次,大数据作为一种数据资源,在计算机技术发展初期就已存在,为何近些年来才得以蓬勃发展,由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引入云计算技术,阐明了云计算技术的概念及其关键性技术,重点解释了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之间的关系。最后,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第二章着重于探寻数据犯罪日益猖獗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由第一章中的“是什么”进入到此章的“为什么”,了解问题出在何处,才能做到精准施策,药到病除。数据犯罪日益猖獗,笔者认为这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但由于篇幅所限和文章结构的相协调,本文主要是从两方面去探究,一是数据犯罪本身的原因,二是社会层面的原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结构,具体而言,第三章重点阐明了现有的三种数据犯罪刑法规制路径、采用该路径的原因以及各路径存在的问题。同时,总体来看,现有的三种规制路径相互之间并没有产生“1+1>2”的“化学反应”和加成作用,反而因为各路径之间界限不清产生了罪名竞合等内部相矛盾的情形,不利于数据安全的完善保护。第四章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安全保护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总体体系安排。首先,本文提出相关概念及法益要进行更新和重构,具体而言,数据犯罪对象要由“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转向“网络数据”,在摆脱“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限定的基础上扩大数据保护范围。由此进一步突破传统认识,确立数据安全法益这一新型刑法法益,使得数据安全摆脱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附属地位,适应数据类型多元化和数量暴增化的社会现实,完善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其次,本文提出了立法体系的转向,明确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不应仅仅是数据安全法益,还应包括传统刑法法益,即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二元化,由此引入数据犯罪类型的二元化,即以数据犯罪所实际且主要侵害的法益为标准,将数据犯罪分为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和基于传统刑法法益的数据犯罪。在此认知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数据安全法益为核心的二元化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本文进一步阐明基于数据安全法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此类犯罪应依照相应的数据犯罪规范体系进行规制即可,即非法获取网络数据罪、破坏网络数据罪以及非法出售、提供和使用网络数据罪等;对于基于传统刑法法益的数据犯罪,尽管其基于侵害方式及侵害的直接对象,在类别划分上属于数据犯罪,但是仍按照其侵害法益的本质适用传统犯罪规范体系进行规制即可,包括计算机类犯罪、信息类犯罪及财产类犯罪等。由此,构建起完善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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