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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这个时代的大趋势,作为一种必然的历史发展进程,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进程当中,原来局限于不同国家自身疆域内的诸多活动与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定,成为全球性的互动。现代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正如马克思的理论所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飞速发展自然会反映到上层建筑中来。在当今的形势下,法律必然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反应,但是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充满了地区特色。在这样一个差异极大的领域之中,对同样的形势,必然会有不同的规定,这种差别在民事方面尤为显著。由于各地在民俗、文化、人情、宗教方面的天然差异,使得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法律方面,更加难以协调一致。而作为民事关系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地方色彩浓重,各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差异很大。当不同地区的法律因为人们的活动需要互相配合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便接踵而来,婚姻家庭关系上的法律冲突也日渐凸显。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因此每个国家的法律都非常重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规则的立法。近几个世纪以来,随着交通科技的发达,国际人员的流动增多,跨国婚姻愈来愈多,古老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跨国跨区域的婚姻家庭关系了。新的国际形势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的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制定或修改婚姻家庭冲突法显得刻不容缓。我国婚姻冲突法的现有立法基础在很多方面还不尽人意,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婚姻冲突法规则既不系统,又不科学,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落实到实践中时更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需要和民众疾呼的环境下,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应运而生,打破了中国大陆没有一部独立的国际私法法典的黑暗历史。虽然《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婚姻冲突法部分较之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要全面得多,科学得多,但在许多具体环节上仍有待改进,而且示范法本身不能代替全面深刻的理论阐述。近年来,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其涉外婚姻立法,有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也包括涉外婚姻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如奥地利、罗马尼亚等国,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州的立法,如加拿大魁北克、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当然也有一些和我国相比立法背景相似的国家如俄罗斯。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界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工作。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经过多年的努力,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将我国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法律适用法》)正式公之于众,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的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问题法典化的一个里程碑。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简陋规定相比,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更为明确、详细,也更合理。诚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例如,该法中结婚的实质要件存在连结点欠缺问题、法律条文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中的“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含义不清等一些问题。本文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要件的法条即第21条和第22条为出发点,结合国际社会当下立法的情况,对我国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现实意义和写作目的。在国际社会全球化的今天,经济、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拉近了人们的距离,由此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跨国跨区域婚姻,面对个体和国家的利益,法律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因而,对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对国际社会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内容作了一个基本介绍,进而对我国现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现状进行论述,最后分析了《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规定的不足,对其不足之处作出评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进行简单介绍。首先,从涉外结婚要件的法律冲突为起点进行论述,包括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的冲突,其次,对各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同一制和区别制,文章重点对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区别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区别制又具体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在介绍完世界各国当下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主要制度后,这一部分将着重论述我国的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中国涉外结婚的立法实践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结婚的立法实践。其次,将《民法通则》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文章回到我国的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具体论述我国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以及针对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不足提出的一些完善性建议。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存在结婚的实质要件连结点欠缺、法律条文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措辞含义不清、缺乏完整明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添加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连结点、改“结婚条件”、“结婚手续”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尽早出台完整明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本文旨在完善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