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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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制度,但立法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规定不详,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判定规则亦存在缺陷,导致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频发,危及法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6条性质不明、《民法典》第504条越权行为效力归属条款的解释分歧、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模糊、举证责任配置不明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让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不少诟病。本文将通过实证调查、比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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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制度,但立法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规定不详,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判定规则亦存在缺陷,导致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频发,危及法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6条性质不明、《民法典》第504条越权行为效力归属条款的解释分歧、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模糊、举证责任配置不明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让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不少诟病。本文将通过实证调查、比较研究等方法,梳理和研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法律适用难题问题,以期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建议。第一章主要研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基本法理。法定代表人权力构成包括法定权力与意定权力,故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可分为对突破法定权限的越权行为和突破意定权限的越权行为。《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权,但“代表说”与“代理说”均无法妥善解释法定代表人权力性质。笔者还将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与法人越权行为、法定代表人滥权行为进行区分,论证其具体差异。第二章论证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原则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笔者梳理和归纳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对越权行为效力认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讨论,界定善意相对人的标准,否定了“内部限制说”的观点。《公司法》第16条应定性为管理性规范,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限定为形式审查义务。第三章详细介绍域外立法对于法人的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处理规则。借鉴英国公司法的第三人注意义务区分规则,德国公司法对于代表人权力的区分原则,美国公司法对代表人越权行为“合理商业判断”原则,取长补短以完善我国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有关立法。第四章提出规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具体建议。笔者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细分为决策代表权、执行代表权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判定规则的对策,包括摒弃适用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错误观念,完善相对人审查义务,妥当配置相对人举证责任等。最后,笔者还将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关联制度完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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